映象网周口讯(记者 金江涛 通讯员 郭利军)无知不可怕,怕的是把“罂粟”当菜吃!3月21日,商水县舒庄派出所副所长蒋子一在杨集村走访时,发现该村农户王大娘自家院内种植了数量不少的大烟苗。
随后经过民警蒋子一和两名辅警认真调查,清点出“大烟苗”数量1079棵,并现场对“大烟苗”进行了人工铲除。而院子的主人王大娘给出的答案更是让民警无法理解。
“这不是大烟苗吗,怎么会是毒品呢,我就是当菜吃的呀,煮面条时青青的,还治病。”原来,王大娘今年79岁,这大烟苗正是她所种植食用的“青菜”。随后蒋子一和两名辅警将种植罂粟的农妇控制起来进行了讯问。
“大娘,这是罂粟苗,属于国家法律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是绝对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的。罂粟是毒品的原材料,是不允许种植的。”听了民警对“大烟苗”的介绍,王大娘才后悔莫及。“这可咋办呀,我给自家儿子闯祸了。”
目前,王大娘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取保)。
民警提醒,“大烟苗”是罂粟的幼苗,可不是单纯的可食用青菜,不能吃,更不允许种植。罂粟作为制取鸦片的主要原料,是国家明令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不管非法种植的数量多少和目的如何都不允许种植,一律应予强制铲除,种植达到一定数量以上,即触犯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定义、量刑】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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