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周口讯(记者 金江涛)近日,记者接到太康市民张先生的反映,称太康县城区多条道路上的大量交通指示牌被背面都做成了各类商业广告,张先生质疑这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也容易扰乱司机的正常视线,影响交通安全,这样做合规吗?
多条道路交通指示牌变身“广告牌”
道路交通指示牌是用来显示交通法规以及道路信息的图形符号,用来管理交通指示行车方向以及保障道路畅通和行车安全的设施。但据太康县的张先生爆料,在县城一些交通要道上不少的交通指示牌一面是路牌,背面却“藏着”各类商业广告。
银城路上一处交通指示牌的正面和背面
4月17日,记者前往太康随机走访了银城北路、支农路、商贸北路、谢安大道等道路,看到矗立在道路两侧的交通指示牌背面确实存在广告占用现象,大多是各类地产、建材广告。
记者随机采访了在银城路附近工作的刘女士,她告诉记者,县城道路交通指示牌很密集,指示牌背面张贴广告这种现象早已司空见惯,作为公共资源可以适当做一些公益宣传,用来做商业广告感觉很不妥当。
谢安大道红绿灯旁的一处大型广告牌
市民张先生从安全角度认为,“想想开车、走路时,广告一个接一个扑面而来,这一抬眼不当紧,精力瞬间分散了,会影响交通安全”。
支农路上一处交通指示牌背面及对向的指示牌也“变身”广告牌
涡河路与迎宾路交叉口附近,交通指示牌背面成“广告牌”
建设路口交通指示牌(背面为广告)及前方多处商家广告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新修订)第42条有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广告也不得设立。
相关部门回应:
针对市民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太康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王立田。王立田称,“县城的交通指示牌是前几年由个人(企业)投资装的,当时县里经济紧张,允许他们在背面做广告,这是县里定的。”至于是否有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告法》规定,王立田解释称“这么也没啥规定,它是把背面给利用上了。”
至于县城道路两侧商家设置广告路牌的现象,太康县城市管理局局长张爱梅告诉记者,“有申请、有批复的是允许的,但私自设立的,我们一旦发现就会拆除。”
当地多名受访市民表示,交通指示牌被借机“利”用,不仅占用公共资源还影响市容市貌,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还交通牌本身位置和功能,同时也让城市面貌更加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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