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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川汇区法院: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2018-06-28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周口讯(记者 金江涛 通讯员 姚圆圆 唐玉吉)日前,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被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家人作为执行申请人向川汇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关押地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并向其讲解了法律规定,劝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吴某某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但因自己已经入狱并无偿还能力,请求执行人员转告其母亲代为支付赔偿款项。

执行员联系其母亲钱某后,了解到她正在市区一家洗车行打工,工资收入千余元,吴某某的父亲因身体原因也无经济收入还需长期吃药,家中只有两间砖瓦房,不具有拍卖价值,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而申请执行人却认为只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法院当前正着力攻克的顽疾,导致执行难内部原因是法院自身仍然存在执行不力、消极执行等情况;外部原因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情况。

“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据最高法院统计,全国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大约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五十。这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权利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却属于申请执行人需要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或交易风险,提醒大家要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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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周口川汇区法院 执行难 执行不能 责编:杜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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