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周口讯(记者 金江涛)2月23日映象网记者从中国银监会网站获悉,2018年12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豫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河南省泰星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军)泰星保险销售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编制虚假资料、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存在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分支机构设立未报告的违规行为。泰星保险销售实际负责人王化民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责令河南省泰星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正,处35万元罚款;对河南省泰星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王化民给予警告,并处14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河南省泰星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育新街22号,该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编制虚假资料、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存在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分支机构设立未报告的违规行为。泰星保险销售实际负责人王化民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河南省泰星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泰星保险销售责令改正,罚款7万元;对王化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河南省泰星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泰星保险销售责令改正并罚款21万元;对王化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河南省泰星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河南省泰星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对王化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河南省泰星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七十一条,决定对河南省泰星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罚款1万元;对王化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河南省泰星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七十条,决定对河南省泰星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罚款1万元;对王化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综合,决定对河南省泰星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35万元罚款;对河南省泰星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王化民给予警告,并处14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泰星保险销售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泰星保险销售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泰星保险销售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同时,该处罚决定书还告知,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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