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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农村信用社齐殿淇履职不到位、违规被罚取消任职资格3年

2019-02-24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周口讯(记者 金江涛)2月22日映象网记者从中国银监会网站获悉,2019年1月24日,河南银保监局周口分局发布了周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殿淇)对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理事会履职不到位、违规办理同业业务应负领导责任和承办责任,予以取消任职资格3年处罚。

  处罚决定书显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殿淇)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对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理事会履职不到位、违规办理同业业务应负领导责任和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第三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第十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合〔2014〕11号)第二条、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2014〕215号)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第一条,《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十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4号)第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予以取消任职资格3年处罚。

  记者还了解到,2016年12月14日,周口银监分局核准齐殿淇同志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任职资格。

  (周口新闻热线:15036826188 ,传稿邮箱:zhoukou@hnr.cn,映象网3.15“大象帮办”电话:180 0371 9699)


文章关键词:西华县农村信用社 齐殿淇 取消任职资格 3年 责编:杜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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