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周口讯(记者金江涛 通讯员姚圆圆 唐玉吉)近日,周口鹿邑籍失信被执行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王某(女)因借款合同纠纷被张某起诉至川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判决于2017年9月生效,但被告王某并没有履行判决,原告王某于当年年10月向川汇区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王某始终逃避执行,拒不配合,与法院“躲猫猫”,在公安系统的配合下,5月28日凌晨,王某最终在一旅社落网。
据悉,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川汇区法院联合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设立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办公室,在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对拒执犯罪案件“快立、快捕、快诉、快审、快结”的工作机制下,形成打击合力,实现了打击拒执犯罪的快速反应和无缝对接。
自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办公室成立一周以来,川汇区法院联合公安部门已拘留20余名失信被执行人,相关部门及领导随即做出夜间人员值班表,并表示“坚决打击失信人”。此次法院公安联合打击拒执的行动显示了十足的威力,有效震慑、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维护了法院权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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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栾川县白土镇的贾某某被栾川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近日,栾川县白土镇的贾某某被栾川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8年1月18日,平舆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陈某因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被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六天。
2013年9月本案被执行人康贯丁与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申请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现代牌挖掘机一台,租赁期间为2013年9月25日至2016年9月25日。
自2016年至2018年,被执行人张某账号进、出帐交易流水近四百余万元,但张某向新县法院财产申报其无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自2016年至2018年,被执行人张某账号进、出帐交易流水近四百余万元,但张某向新县法院财产申报其无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4月3日,失信被执行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网上追逃的失信被执行人张某起初还态度强硬,反复称自己没钱,谁也拿自己没办法。可是在看守所里过了两天,真正品尝到失去自由的滋味后态度就完全变了——当着执行干警的面给家里打电话筹钱还款。终于在3月19日,张某家人带着7.5万元案件款来到法院一股脑儿交给了申请人。
夏某(女)系湖北鄂州人,网恋认识扶沟县曹里乡某村李某,二人相识一月后闪婚,共同在湖北鄂州务工、生活,并在鄂州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好景不长,因风俗、生活习惯和性格差异,二人生活不到半年,夏某便提出离婚。扶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夏某与李某离婚,夏某补偿李某61980元后取得房产所有权。
李某曾以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为由向王某借款3万元,王某多次催要他一拖再拖。王某依据李某向其出具的借条诉至扶沟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仍不向王某偿还。王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合同到期后信社多次催要,皇某、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牛某等人也未尽到担保义务。信用社依法向法院起诉,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经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某加工费一万余元并支付损失。
时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判决李某某向时某某支付货款1.01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初,时某某向荥阳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荥阳市法院立案执行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限期履行义务,李某某对此毫不在乎,并以个人无财产为由仍拒不履行。
无视法院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日前,栾川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无视法院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日前,栾川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