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安部网站18日消息,《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十分欣慰。说实话,见义勇为确实要承担一定风险的。其一,是对自身造成伤害。不仅是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可能碰到危险,在事后还可能遭到报复,有时受伤住院还得自掏腰包。为了不让类似困境发生,公安部出台的这一新规相当给力,除了明确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担责外,还明确在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情况下,由医保和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兜底解决。这一规定意味着,见义勇为一旦给自己造成损害,至少不用为医药费犯愁了。 其二,则是对他人和第三方造成损害。比如在制止犯罪行为中,将犯罪嫌疑人打伤;在老人突然倒地时,实施救助过程中可能发生误伤等等。在很多案例中,“扶不扶”的深层次原因是“不敢扶”,就是怕“扶出问题”自己要担责。而这一风险,也在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得以排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不再发生,眼下法律法规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在配套措施上也可及时跟进。比如在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情况下,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还有多种渠道解决。比如通过设立专门的见义勇为基金会,除了政府拨款外,企业捐资是大头,一旦发生见义勇为行为,专项基金会会主动向见义勇为者提供帮助。此外,在一些地方,也开始推行“见义勇为保险”,由政府出资购买商业保险,专用于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高额度保障。 自古以来,见义勇为就是备受人们鼓励和推崇的英勇行为。在现代社会,更应用法制来保护这一道德传统,让见义勇为不再左右为难。 |
3月10日上午,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为了提高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商店等场所,开展消费者权益普法宣传活动。
为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3月8日上午11时,西峡县法院执行局出动20余名干警,依法对位于城郊的一处砖厂予以强制腾空迁出。
春光无限好,法律巡讲忙。连日来,由偃师市委政法委组织的反邪教讲座在偃师市第二实验小学开讲,偃师市“法律进校园巡讲活动”经过精心准备正式拉开了序幕。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3月3日上午,汝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县政府文化广场,与县妇联等多家单位,联合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宣传活动。
3月1日上午,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讯问室里,五中队队长李梦杰在讯问涉嫌非法贩卖伪基站犯罪嫌疑人宋某。
为进一步提高森林公安干警执法素质和能力水平,检验森林公安干警对岗位业务知识的掌握程度,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日前,汝阳县组织森林公安全体干警开展了一次法律知识考试。
为增强广大中小学生的法律观念,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校纪校规,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小公民。12月7日下午,新蔡县法院少年庭副庭长张莹为现代双语实验学校做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报告会,全校3000多名学生参加活动。
2月25日上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服务进煤山”宣讲活动在煤山街道601会议室举行。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科教园区中心检察室相关负责人出席了活动现场。
为积极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更好的服务群众,确山县司法局春节期间立足基层,持续开展“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着力构建法律服务便民惠民、法治宣传为民新常态,促进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为积极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更好的服务群众,确山县司法局春节期间立足基层,持续开展“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着力构建法律服务便民惠民、法治宣传为民新常态,促进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汝州建设,响应汝州市“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号召,积极围绕精准扶贫开展法律服务,更好地服务该市扶贫开发工作,2月19日,汝州市住建局驻村工作队一行深入帮扶村——米庙镇白马村开展“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
2月9日,河南省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县长途汽车站向准备外出的农民工宣传“外出务工禁毒十不要”。
为了预防和减少外出务工人员涉毒案件的发生,该局在新年伊始农民工外出务工的高峰时段,及时组织民警深入各车站(点)等,通过悬挂禁毒宣传横幅、发送《致外出务工人员一封信》、《外出务工禁毒十不要》禁毒宣传资料等,教育广大务工人员外出务工先学法,学好法律行天下,非常受务工人员欢迎。
为使执法人员能够进一步掌握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行政执法流程和行政执法技巧,新春伊始,上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了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2月15日,河南省社旗县法院法官来到古城广场,走向街头,走进社区,向过往的群众发放法治宣传页,提供法律咨询,让群众感受法治的力量与温情。